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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棣縣關于國省道禁止 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,全力提升國省道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,為全縣人民創(chuàng)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(huán)境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山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決定在我縣國省道禁止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通行。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行對象本通告所稱的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是指未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的、以電力裝置驅動的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(包含城市觀光車、老年代步車、低速代步車等)二、禁行區(qū)域(一)新205國道全路段(二)大濟路(G339酒廠路口至張連普路口路段;S511張連普路口至埕口大橋路段);(三)辛濱路S236(原新海路)全路段;(四)東大路S233(原疏港路)全路段;三、禁行時間在禁行區(qū)域內,全天24小時禁止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通行。四、不受禁行區(qū)域和時間限制的條件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目錄且按規(guī)定登記繳納交強險、上牌照的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。五、處罰措施(一)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山東省實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對駛入禁行區(qū)域的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進行處罰。(二)對查扣的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,涉嫌非法營運的,公安交警部門在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,一律移交交通運管部門進行處理。(三)無牌照上路、無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的,將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處罰。
六、駕駛合規(guī)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駕駛人須持有相應的駕駛證(電動三輪車:D照;電動四輪車:C2以上駕照),駕駛時須配戴安全頭盔,嚴禁違法載人。請廣大群眾自覺做到不駕駛、不乘坐違規(guī)電動三輪車、四輪車,并對違反本通告規(guī)定的,主動勸阻和舉報。七、對違反本通告規(guī)定,拒絕、妨礙、阻撓國家工作人員執(zhí)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。無棣縣公安局 無棣縣工業(yè)和信息化局 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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